路加福音

主要的话——耶稣基督是人

5、十字架的揭示(9:18-13:21)

加增反对

12:22耶稣又对门徒说:“所以我告诉你们,不要为生命忧虑吃什么,为身体忧虑穿什么;23因为生命胜于饮食,身体胜于衣裳。24你想乌鸦:也不种,也不收,又没有仓,又没有库, 神尚且养活它。你们比飞鸟是何等地贵重呢!25你们哪一个能用思虑使寿数多加一刻呢(或作“使身量多加一肘呢”)?26这***小的事,你们尚且不能作,为什么还忧虑其余的事呢?27你想百合花:怎么长起来;它也不劳苦,也不纺线。然而我告诉你们,就是所罗门极荣华的时候,他所穿戴的,还不如这花一朵呢!28你们这小信的人哪!野地里的草,今天还在,明天就丢在炉里, 神还给它这样的妆饰,何况你们呢!29你们不要求吃什么,喝什么,也不要挂心。30这都是外邦人所求的;你们必须用这些东西,你们的父是知道的。31你们只要求他的国,这些东西就必加给你们了。32你们这小群,不要惧怕,因为你们的父,乐意把国赐给你们。33你们要变卖所有的周济人,为自己预备永不坏的钱囊,用不尽的财宝在天上,就是贼不能近,虫不能蛀的地方。34因为你们的财宝在哪里,你们的心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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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约神学简介 第五节 圣灵里的新人:自由的实现

新约神学简介 第五节 圣灵里的新人:自由的实现
2012-7-24 10:16:09 | 阅读:415 | 作者:admin

在保罗的教训中,我们已看到救恩的途径是「藉信心而领受圣灵」,而整个救恩则是「在基督里的丰盛」。在本节,我们要进一步探讨这两个主题之下的信徒生活,看看一个人得圣灵以后怎样在生活上体验基督的丰盛。

 

一、矛盾的今生
    在保罗书信中,仔细读经的人会发现一种「事实」与「理当如此」的矛盾;45例如,一方面他说「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连******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另一方面他又说「要治死你们地上的肢体,就如***乱、污秽、邪清、恶欲和贪婪」(西三5);谈及「旧人」一方面保罗说信徒的旧人已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罗六6),另一方面他又要他们「脱去行为上的旧人」(弗四22)。这种现象难免使人发出一个严重的问题:到底保罗所说在基督里的救恩是「理想」呢,抑是事实?

    根据上一节的讨论,保罗确实是认为一个人在基督里已经脱离了律法、罪恶与死亡的范围,好像移民一般。但这个变迁却与地上的移民不完全一样,它仅是属灵范畴上的改变,不是地理区域的迁移。在一生中,基督徒信主之后仍然是在软弱的******中生活,受着罪恶、死亡的限制(林后十三4),而且他所处的******仍是「这罪恶的世代」——或更准确地说,「现在这邪恶的世代」(加一4,新译本)。这可说是一种灵界重叠的现象。用保罗自己的比喻,可说基督徒在世的身份是天国的侨民(腓三20)。这是保罗应用当时移民政策中的现象所作的比方,希腊或罗马人往往会在异邦之地建立城邦,这城邦四周都是异邦人,甚至城中也有异邦人杂居。

    在这种「侨居」的情形下,我们在保罗书信中可发现基督徒处世的几个问题。******个问题便是「那接着血气生的,逼迫了那接着圣灵生的。」(加四29)逼迫与患难成为信徒命定必有的事(徒十四22;帖前三3;腓一28至30  ,提后三12),这些苦难成为信徒信心的考验(帖前三5至10)。第二个问题便是信徒依然按******行事,无论是在价值观、生活方式都与世人一样。典型的例子是哥林多人的结党纷争(林前三1至4)。46第三个问题,是信徒缺乏真理的知识,因此可能灰心丧胆(参帖前四13),行为错误(参林前十五33至34),或凭轻弱的良心行事以致跌倒,(参林前7至9;罗十四1、23)。第四个问题,是******的软弱。这包括两种现象,一种是肉身仍未得赎

(罗八10、23),因此仍受疾病、死亡或身体缺陷的限制(参林后十二7至10,十三4;林前二3);另一种是没有能力遵行神的旨意,产生了「立志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的苦境(罗七14至15)。47

   针对这些现象,使徒保罗指出信仰与行为应该一致,专心为主(参林前七29至35),而且让「基督为主」的信仰影响生活的每一面,包括父子、夫妻、主仆的人际关系(西三18至四1;腓利门书),以及事奉的生涯(林后四5)。要达到这种境界,保罗认为信徒的生活应是一种不断受真理改造的生活。首先,我们要看看真理对信徒的影响。这又可分三方面描述。******、使徒保罗认为基本的认识,便是让一些基本的真理在生活上表现出来。因此,他提醒帖撒罗尼迦信徒说,他早已说过受逼迫是必然的事,也说过神的旨意是要信徒成为圣洁(帖前三3至4,四2至3;参林前五9至11  ;腓三18等);他也以十字架的智慧劝谕哥林多人不要纷争结党(林前一18至31)。第二、使徒保罗要求信徒在真理上增加认识,这种认识一方面可以增加信心(帖前三10),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分辨的能力,知道「好」与[更好」的分别(腓一9至10)。但是,在整个学习的过程中,保罗特别注重效法他自己与主耶稣以爱而舍己的生活(林前十一1;腓二5至11)。48在保罗看来,那不可奸***,不可******,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十三9至10)不过,爱不仅是不加害与人,爱更是「联络全德的」(西三12至14),会产生一种舍己为人的生活方式,牺牲自己的权益(林前十23  ,林后十一7至11)。在这种爱的生活中,信徒才是真正过着自由的生活(林前九1,十29)。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使徒保罗也运用与主契合的经历描述信徒今世的生活。倘若信徒***终的目的是与主耶稣一样(罗八29),那么,这个与主一样的过程便是与他同死同复活的过程(腓三9至10)。事实上,耶稣基督爱心的表现,便是为世人成为贫穷(林后八9),「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致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然后被高举得荣耀(腓二6至11)。从这个「在基督里」的角度,一切的苦难,无论是逼迫,是自然的灾害,身体的疾病死亡,以致为爱而做的牺牲,都是与耶稣基督一同受苦(罗八17  ;腓10  ;参林后十二10与十二4)。但是,在这种受苦的生活中,信徒也体会到圣灵所赐生命的能力,体会到救恩是出于上帝。用保罗自己的话,这种生活是:

   「我们有这宝贝放在瓦器里,要显明这莫大的能力是出于上帝,不是出于我们。我们四面受敌,却不被困住,心里作难,却不致失望,遭逼迫,却不被丢弃,打倒了,却不至死亡;身上常带耶稣的死,使耶稣的生也显明在我们身上。」( 后四7至10)

 

二、灵里的团契
    前面我们已提及,「在基督里」不仅是一个信徒与基督个人的体验而已,它同时也是所有信徒的体验,正如保罗在加三28所说的:在基督里「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人〕了。」在以弗所书,保罗更说外邦人与犹太人在基督里成为一体这回事,是一个「奥秘」(弗三6),是圣灵造成的一个「新人」(弗二15至18)。

    从历史的角度看,保罗并不否认外邦人与犹太人有分别。他承认犹太人「是以色列人,那儿子的名份、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是他们的,列祖就是他们的祖宗,按******说,基督也是从他们出来的。」(罗九4至5)而且,他又认为犹太人「为列祖的缘故是蒙爱的」,「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于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罗十一25至28)49但是,在他的书信中,他也同时强调「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罗二28至29)而且说「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义,反得不着律法的义。」(罗九31)而外邦人却因信,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罗四9至12  ;加三7)。在因信称义的教义之下,种族、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以至性别,都不再是人与人之间的拦阻,因为每个人都能在基督里「放胆无惧笃信不疑的来到上帝面前。」(弗三12)圣灵的工作不但产生自由的个人,也产生了自由平等的教会。

    论及这个新人,保罗指出当一个人与主契合时,也是与众信徒「同被建造」(弗二22),「同为后嗣、同承继、同体」(弗三6),「同国籍(弗二19),「同当兵」(腓二25),「同活」(林后七3),「同作王」(林前四8)。而且,他也指出信徒们在基督里建立了新的关系,成为「父子」(林前四15、17)、「同工」(罗十六3、9)、「弟兄」(腓一14  ;西一12),而且也在基督里「同心」(腓四2),「治理、劝戒」(帖前五12),「说话、见证」(弗四17  ;罗九1),「问安」(罗十六22),「接待人」(罗十六2)。

    保罗用以形容教会的名词,主要有三个:新妇、圣殿与身体。「新妇」这个形像主要是强调教会与基督的关系,教会要贞洁,坚守福音信息(林后十一2),而且要顺服基督的权柄(弗五25至32)。「圣殿」及「身体」这两个形像,除了教会与神及基督的关系之外,也涉及信徒之间的团契。由于圣灵的同在,无论是信徒个人(林前六D),或教会整体(林前三16),都是神的殿,因此,任何人都不可使自己的身体或教会受污秽或损坏。圣殿的另一个象喻,是信徒以使徒和先知的教训为基础,以耶稣基督为中心,彼此联系,逐渐成长,成为不分种类背景的普世***教会(弗二19至22)。「身体」的形像,则是保罗教训的贡献。在这形像中,教会的有机***与增长这两种特***更加明显,使徒保罗用「身体」来说明教会实在是一个「人」。在林前十二12至27,保罗用身体——包括头部──来说明信徒彼此因恩赐不同而有分别,但同时却是合而为一,不容许孤立、不容许排斥,反而应该彼此相依相顾;在弗一22至23及四11至16,则强调在教会的「头」(耶稣基督)的主权下,得恩赐而有职位的信徒在爱中讲述真理,动员信徒,建立教会,以致众人因认识上帝的儿子,得以长大******。根据这种教会一体的观念,我们可以推论保罗认为个人不能脱离团契而成长。

    在保罗书信中,我们可以从三个实例看出保罗观念中团契的实质与深度。******个实例是他自己与腓立比教会的关系。在腓立比书中,我们看到他特别提及腓立比人与他同心兴旺福音,这种同心具体地表现于人力的参予(腓四2至3,二25〕经济与祷告的支持(腓四15至17,一19至20),患难中的关怀(腓二25,四14),以及(从保罗的角度而言)一生为他人的好处着想,为他人而活(腓一7至30)。另一个实例,是保罗在生时发起的赈济耶路撒冷教会的运动(林后八至九;罗十五26至28)。在他看来,这是一种「均分」——「就是要你们的富余,现在可以补他们的不足,使他们的富余,将来也可以补你们的不足。」(林后八14)事实上,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属灵的分享」——「外邦人既然在他们属灵的好处上有份,就当把养身之物供给他们」(罗十五27),是表现出他们「******仁爱的信心」的实际表现(林后八17、24,九13;参加五6)。

    第三个实例,是保罗书信中多次提及的食物的问题(林前八至十;罗十四)。根据属灵的恩赐中的知识,保罗深信「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罗十四14  ,提前四4至5),因此,接受凡物都可吃的信徒是刚强的弟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刚强的弟兄却因没有爱心而受到责备,因为「你们这样得罪弟兄们,伤了他们软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林前八12)由真知识而得的自由必须表现在爱心的舍己之上(罗十四15),也惟有以爱心运用恩赐才能建立他人(林前八1);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信徒都是为主而活,软弱的弟兄也应接纳他人(罗十四1至12)。在这个事例中,我们可清楚地看到基督里的团契是在爱中彼此接纳,也同时看到个人属灵的品质──爱心——是在团契生活中实际表现出来。

 

三、盼望的实现
    在本章******节,我们已经注意到使徒保罗从巴勒斯坦亚兰语的教会承受了「主必快来」(林前十六22)一语。当我们继续讨论到救恩的内容时,我们也看到许多基督里的福份都有未来的一面:和好、儿子的名份、救赎、荣耀等等的成全,都有待于将来。在与主同受苦的过程中,每个信徒都是与万物一同受苦叹息,等候着「儿子的名份,乃是我们身体的得赎。」(罗八18至23)事实上,「救恩」这个用词本身也是一样,它不但是过去发生而现在仍然有效的事(弗二5,参多三5),50也是将来要发生的事(帖前五8至9;罗十三11  ;腓12  ;提后二10)。

    倘若在诸多名词中,我们要找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用词以说明使徒保罗对将来盼望的描述,那便是「荣耀」。使徒保罗可以「荣耀」代表神为圣徒所预备的一切(林前二7)。在年老时,他写信给提多说信徒是在「等候所盼望的福,并等候至大的上帝和我们救主耶稣基督的荣耀显现。」(多二13)他写信给提摩太,也同样提及「永远的荣耀。」(提后二10)这荣耀的样式,在耶稣基督复活的身体已经彰显出来,信徒将来的形像,便是与他一样(林后四6,三18  ;腓三21)。

    这种以耶稣基督荣耀的身体为模式的思想,使保罗强调复活的盼望。在林前十五章,他便根据基督的复活证明信徒复活是必须的,而且以基督的复活作为信徒盼望的证据(林前十五12至19),论及复活的性质与可能性,******的经文是罗八11  :「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在这节经文中,他重复强调基督从死里复活和圣灵的大能,而且指出复活是使「必死的身体活过来」。当然,他所说的复活,并不是恢复这物质******的现况,因为「血肉之体,不能承受上帝的国;必朽坏的,不能承受不朽坏的」(林前十五50)。他所得到的启示是说复活的身体必须经过「改变」(林前十五51),但改变之后,是属灵的身体(林前十五44)。51由于复活的荣耀比现今的生活「更好」(林后五4,四17至18),使徒保罗得以胜过死亡与痛苦的恐惧,勇往直前事奉主(林后五8至10  ,林前十五30至34、  58);与基督一同复活是保罗一生追求******的目标(腓三9至10)。

    另一个有关的主题,是基督的王权,我们已经看过,根据林前十五23至28,基督复活以后已经被立为「主」,开始了他征服罪恶与死亡的争战。复活之时,便是他执掌全地王权之时。保罗书信论及他的再来时,常用「降临」一词,这个字在当代的宗教辞汇上,是用来描述一个神明在大能中显现;在一般日常用语,它则被用来形容一个有地位的人,特别是君王的「临骂」。52在帖撒罗尼迦书信,保罗经常用这字讲论主的再来(帖前三13,四15,五23  ;帖后二1、8)。根据帖前四15至16保罗所得的启示,当主耶稣再来之时,信徒的身体便要改变,被提到空中「迎驾」。这时候是主「在他圣徒身上得荣耀」的时候(帖后一10),是一切感谢颂赞都归给他的时候(参林后四15)。此后的情景,保罗书信中很少提及,只是说以后「要和主永远同在(帖前四18);与基督一同作王,审判天使(林前四8,六2至3)显然也是这时期的事。

    论及这盼望实现的日子,保罗甚强调信徒要有正确的态度。一方面,他深信主再来的日子迫近,他在帖撒罗尼迦前书甚至将自己列在「我们这活着还存留」而被提的人中间(帖前四17),但是另一方面,他又强调那日子临到之前必有「离道叛教」的事和「大罪人」53的显现(帖后二1至12  ;提后三1至8)。信徒的责任,是在主的道上站立得稳,而且祷告主的道快快传开(帖后二15,三1)。换言之,主的再来,并不排除人在世应尽的责任,反而加强人在世的生活责任。

 

讨论问题:

一、有人说:神预定我得救,所以我无论犯多少罪,都会得救。这话对吗?

二、如何使你参加的团契或教会更像基督的身体?

三、试分享圣灵的大能怎样在你个人身上显明出来。

四、以基督为主的信仰应如何改善你的人际关系?试分享经验或困难。

五、因信称义的信仰对一个人的生活到底有甚么影响?

 

注解

1.史托德(John  Stott)与穆勒夫(Olav  Moe)的著作,都反映出这背景。

2.参看A. Schweitzer,  The  Mgsticism  of  Paul the  Apostle(  London,1931)。

3.参看J.Munck, Paul and the Salvation of Mankind (London,1959)

4.例如F.F.Bruce便以「自由之灵的使徒」形容保罗的一生,见Paul,  Apostle of the Free Spirit(Exeter,1977)。

5.这可以布特曼(R.Bultmann)为代表。

6.参看W.D.Davies,Paul and Rabbinic Judaism(2nded.;London,1955),及E.P.Sanders,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London,1977)。

7.保罗所引用的诗人,是斯多亚派的哲学家Epimenides及Aratus.

8.有关保罗引用旧约的方法,可参E.E.ELLIS,Paul's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London,1975);R.N.Longenecker,Biblical   Exegesis in the Apostolic Period(Grand Rapids,1975)

9.J.Murray,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Grand Rapids,1960)  ,  pp.180——186.

10.C.S.C.Williams便指出保罗在徒十七28事实是根据犹太背景指出人不能成为神,见The  Acts of the  Apostles(London,  1964),  pp.  205。

11.这一点在第二章已讨论过。

12.保罗可能在林前十五3至7引用了当时的信条,虽然学者未能确定这信条是否包括第五至第七节。参J. Hering  The  First  Epistle Saint  Paul to the Corinthians(Lodon,1962),  pp.158ff。

13.徒廿35「施比受更为有福」一语在福音书中甚至没有出现过。

14.罗一4「因从死里复活,以大能显明是神的儿子」并非证明他变成神的儿子,而是被指派施行神儿子的权柄,参虞格仁,罗马书注译。

15.「荣耀 」、「形像」(腓二6)、「像」(林后四4;西一15)在文脉中都相通,因此这三字在罗八29至30同时出现。参R.P.Martin, Carmen Christi  (  Cambridge,  1967),p.  119。

16.林前十六22「主必快来」在原文只是亚兰语的译音,  maranatha;这证明当时这亚兰语类似「亚们」等字,成为通用的术语。

17.于珥二32,希伯来文的「耶和华」,在希腊文七十士译本中译为「主」 Kyrios.见本书42一44页。

18.G. E. Ladd,“Reve1ation and Tradition in Paul,"Apostolic Histor and the Gospels(w.w.Gasque and R.P.Martin,eds,Exeter,1970)pp.  229ff。

19.参C.E.B.  Cranfield,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g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Vol.I(Edinburgh,l975),p.431。

20.E.K.Simpson,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Ephesians(Crand Rapids,  1957)  ,  pp.  54f。

21.因「信心」在希腊文是阴性名词,而「这」代名词则是中性,保罗的意思是:得救这回事是神所赐的。

22.参H. N.   Ridderbos,  Paul  (  Grand  Rapids,  1975),p.   234  n.   57。

23.希腊原文中,「律法」nomos一词,有时也指「法」或「律」(罗三27,七23.八2),因此中文圣经不译「律法」

24.这节经文的解释可参存R. N.   Longenecker,  Biblical  Exegesis,  pp.   126一127。

25.在希腊原文,两处的对比都是「信心与行为」。

26.原文中前置词dia与所有格的名词所组成的片语有此意。

27.这两处经文所用的前置词是ek,意义上相同,有时(如加二16)可交替使用。

28.所用的字是dative与格。

29.倘若保罗要说信心是救恩的根据或原因,他要在前置词dia之后用受格 accusative的名词。但他从来没有用这方式说明信心与救恩的关系,参R.  Bultmann,  Theology  I,  pp.   316一17。

30.这经文的解释甚多,参看一般注释书。作者个人认为「得救」是指得到救恩而言。

31.「罪身的形状」直译是「有罪的******的样子」“the  likeness of  the f1esh  of  sin”,但和合本的翻译较合乎中文的语法。

32.参F. F.Bruce,  1  and  2  Corinthians  (  Eerdmans,  1982  )  ad.loc。

33.A.Deissmann,Die neutestamentliche Formel'in Christo Jesu'(Mar一burg,1892)。

34.于腓一26,希腊原文所用动词与林前十二31和罗十五17一样,这字可译「夸口」,也可译「欢乐」

35.罗十六11的「拿其数家在主里的人」,也有同样的意思。

36.两节经文的「受洗归入」,希腊文是用前置词eis(「进入」)表达,英文译为baptized  into意思是受洗以后便是在基督里。     37.此处希腊文的「一」  (  heis)字是阳性。

38.此处和合本译「效法」原文为symmorphorizo,可译「同化」「同形像」。

39.K.H.Schelkle便认为神在末日要根据人的义行宣判,虽然他承认这义行不是自己的作为,见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  co11egevi11e, 1973),pp.187——188。

40.原文是elpida  dikaiosynes . 「义」字在此是所有格,文法上可以是「相等所有格」appositive  genitive 。 参H.N.   Ridderbos,  Paul ,p.   189。

41.这是把此处的所有格解释为「主动所有格」subjective  genitive .参F.F. Bruce,“Calatian  Problems  5,”BJRL 55  (  1972一73),  283。

42.在圣经中「执政的、掌权的」可指地上的统治者(路十二11  ;多三1;罗十三1)但有时也指属灵的力量(罗八38  ;弗一21,三10,六12)。

43.在林前一2及罗十五16,原文用完成式被动分词hegiasmenos,表示是过去完成,至今有效的事。而林前六10则用过去式。

44.在系统神学上,加尔文宗根据这论点认为人在死前不可能全然成圣。但以保罗的教训而言,由于基督再临可在一些信徒在生时发生(参帖前四17),信徒必须每时都过圣洁的生活,离弃罪恶(参罗十三11至14)。

45.在希腊原文中,这种予盾以不同动词的动态表现出来,有时保罗用叙述式indicative表示是事实,有时又用命令式imperative表示理当如此。

46.在这段经文中,「属******」显然等于「和世人一样」,所表现的嫉妒分争正是加五20至21所说的******的果子,是信徒不应有的表现。

47.这是一段争论性颇大的经文,参看冯荫坤,“罗马书七14至15新译,”初熟之果(香港:中神与天道联合出版),  pp.   78一105。

48.严格地说,林前十一1提及的是一种间接的「效法」,但腓二5至11却清楚地指出基督可成为信徒的榜样一一一虽然「效法」一词没有出现。  49.关于这经文的注释,可参C.E.B. Cranfield,  Romans    11,  pp.   572ff。

50.在弗二5,原文「得救」sesosmenoi一字是完成式分词。

51.这是新译本的翻译,和合本作「灵性的身体」。原文的意思是这身体有灵的性质。

52 .原文是parousia  ,参W.F.Arndt and  F. w.   Gingrich  Greek English Lexicon,s.v.

53.有关这段经文的解释,可参看L. Morris及E. Best的注释,以及G. Vos, Pauline Eschatology(6rand Rapids,1960)  ,  pp.104ff。